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与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若研究生成绩不合格或登记“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时上课的研究生相同。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该研究生原来的不合格成绩或“缺考”记录。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若第一次重修后成绩仍不合格,在规定的学年期间内,后续重修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重修该课程学分的费用,直至重修合格为止。
研究生教育与学科规划建设处(研究生院)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