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留学生管理工作,加强留学生管理,建立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为留学生的正常教学提供可靠的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 招生与入学注册
(1)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生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收录取留学生。对招收的留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告知如何办理出国留学的各项手续。
(2)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国护照等有关证件,办理正式签证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
(3)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一周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大学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并办理居留手续。
(5)新生入学后,在两周内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短期内不可治愈之疾病,应予退回,取消入学资格。
二.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包括学习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2)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良、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考查结果作为确定学生完成学业的依据。
(3)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因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4)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7)学生操行评定应以留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
三.纪律
(1)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2)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的罚款。
四.毕业与结业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给予毕业或结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