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财经学院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发展纲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机构,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根据近期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原《关于吸引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一、吸引的范围
(一)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所需的教授、副教授,基本条件是:
1. 工作业绩突出,能胜任核心课程教学,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任务;
2. 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领域有—定的学术知名度,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成果,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3.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 博士研究生,包括学校定向、委培的博士研究生和公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享受的优惠待遇
(一)教授、博士研究生购房补贴7万元,安家费3万元;
(二)工作条件
1. 科研启动费:教授、博士研究生3万元,带有国家级以上重要课题可根据情况商定;
2. 办公设备购置费: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为引进人才配备3万元的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3. 优先为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和课题;
4. 所需科研用房及科研助手等,学校优先予以解决。
除以上待遇外,来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还可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引进人才方面的所有政策规定,以及校内有关教授、学科带头人,博士研究生特殊津贴。
(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博士研究生从到学校报到之日起,学校内聘为副教授,享受校内相应的岗位津贴等待遇。根据相关评审条例,优先推荐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评审通过后,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
博士研究生有副教授职称的,根据相关评审条例,优先推荐教授任职资格评审。评审通过后,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
(四) 经学校批准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含学校资助的),需从吸引经费中扣除由学校支付的委托培养学费和资助经费,如毕业回校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学校可发给扣除的培养费。
(五) 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对特殊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双方协议商定有关待遇问题。短期应聘者,按应聘时协议合同确定各项优惠政策。
三、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系、部)要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拟定人才引进计划,搜集各类人才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学校吸引人才政策。对有意向来我校工作的,要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并将拟进人选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同行专家及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估,结果报分管校长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引进手续。
(二)应聘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应聘者申请、个人简历(时间要连续),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学术兼职、社会兼职情况;
2. 反映学术水平成果的目录、主要代表性论文、论著;
3. 主要的获奖情况(获奖证书复印件);
4. 近年来完成的研究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个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总额等。
5. 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吸引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合同。
(四)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报到手续,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和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其他手续。
四、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对引进来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聘约管理。聘约包括服务期,应承但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考核与管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需协议商定的其他事项内容。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等事项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及用人单位拟定具体意见,并与本人协商后确定。
(二)服务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一般应为五年。经考核,在服务期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期未满而本人要求离岗以及因不称职等原因被解聘终止合同的,须退还学校资助的全部费用(每服务满一年递减20%),并交纳违约金5万元。
(三)学校引进来的高层次人才应按年度参加各单位组织的考核。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及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学校各单位要为引进来的人才积极提供工作条件,经常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创造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其作用充分得到发挥。
五、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下发前已签定协议的,按原协议合同条款执行。
2.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财经学院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