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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17
为了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事厅有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上干部与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学院正式在编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三、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法制观念,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业务技术水平,领导及管理能力,知识更新的情况;勤,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全院掌握在15%之内。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各类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和确定办法
1. 处级干部和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工作勤奋、精通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密切联系群众,业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工作积极、熟悉业务,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法制观念不强,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办事公正性差,对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了解一般,在工作中不能较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工作质量、效率不高,工作不够主动,团结协作精神差,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无视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坚守工作岗位,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 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或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科研、教学或业务技术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稍差,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履行岗位职责较差,专业业务不熟,对本职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不强。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无视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坚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 工人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出勤率高,确保劳动安全,无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出勤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法制观念不强,出勤率较低,不能较好适应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明显失误,不能较好地遵守劳动安全和操作规程。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较差,出勤率低,履行岗位职责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4.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办法是:
优秀:德、能、勤、绩四项均为优秀,或三项为优秀(德、绩两项必须是优秀),一项为合格。
合格:德、能、勤、绩均为合格或合格以上。
不合格:德、能、勤、绩四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为不合格。
六、对下列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的处理办法
1.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2. 调入的工作人员,凡从党政群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调入当年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入当年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提供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由调入单位确定考核等次。上述人员凡按照国家有关考核规定进行了考核的,其考核年限与以前连续计算。从企业调入且调入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当年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年限从当年算起。
3. 军队转业和退伍人员,由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安置当年的考核等次可根据其在部队的表现和鉴定以及分配到学院的工作表现确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4. 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学习、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考核等次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和成绩确定。
5. 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暂不进行考核,待其归国后,根据本人学习、工作情况一次性确定其出国期间的考核等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进行考核。
6. 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负责进行考核并推荐等次,原单位在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其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下乡扶贫的工作人员,在下乡工作期间由扶贫地区提供工作鉴定,本人所在系、处结合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7. 本年度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处级干部考核,按原任职务参加考核。
8. 除因公致伤残外,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9. 本年度工作不满半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10.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1. 受行政警告处分(包括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包括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属于过失违纪的,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只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于故意违纪的,受处分的当年可定为不合格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但解除处分的当年一般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2. 对应参加年度考核,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院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同志参加的考核委员会;各系、处成立考核小组。对考核总人数按比例不足产生一个优秀名额的单位,可由人数较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产生,但优
秀人员人数不得突破控制比例。
学院副厅级以上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副处级以上干部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核。
各系、处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1)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3) 写出考核评语以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优秀、不合格)。
八、考核方法和程序
1. 考核方法
根据学院制定的聘任制实施办法和岗位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年度考核每年12月初开始进行,12月底结束。
2. 基本程序
(1)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工作实绩和存在的不足。然后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处级干部还需填写《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并在本单位或党员大会上进行述职。
(2) 各系、处考核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给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填写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领导考核和组织考察意见栏内。对考核等次定为优秀或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评语应详细、准确。
(3) 组织部、人事处分别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审查汇总后,提交学院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经批准的考核等次填写在考核委员会审定意见栏内,并由主管领导鉴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经本人签字。
(5) 实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公示制度。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
(6) 年度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备案后有效,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7)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8) 被考核人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并递交复核申请书,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聘任和续聘的主要依据之一。我院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具有续聘的资格。
2. 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从符合条件之下年1月起在现工资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3.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在下一年1月份兑现。
5. 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近两年考核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
6. 对年考核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十、对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处理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当年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记录入档。
2.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3.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得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可以按“合格”等次人员晋升工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 对不合格人员考核结果的兑现情况,在审核备案的三个月内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十一、其他问题的处理
1.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未参加本年度考核,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2. 未参加年度考核或不进行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
3. 因立案审查不定等次的人员,结案后补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补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十二、实行年度考核证书制度
年度考核证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制发,由学院人事处负责填写并代为保存。
考核工作是组织人事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涉及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比较复杂,考核委员会和各系、处考核小组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十三、各系、处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制定部门考核细则。
十四、本办法自二OO二年起施行。
十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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