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调配原则
坚持按编制和人员结构有计划进人。空编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人;满编单位按照“出一进一”的原则优化人员结构;超编单位按现行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逐步消化富余人员,原则上不得进人,但对单位有特殊需要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内部调整按人才的合理流向进行。
新进教师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生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同等条件优先选用其他院校毕业生,同一专业优先选用高学历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三、调配管理
1. 学院对人员调配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人事处申报翌年进人计划和人员调整计划,进人计划要注明拟进人员的岗位和对拟进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计划应说明调整理由和优化人员结构设想。
2. 人事处将汇总各单位申报计划,然后进行综合平衡,其中拟进教师计划要征求教务处意见。学院年度进人计划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上报自治区人事厅,批复后分解下达到各用人单位。
3. 各单位上报的人员调整计划要按照需要和可能在稳定的原则下分批解决,逐步调整使人员结构趋于合理。
4. 学院引进急需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不受编制、进入计划和时间的限制,随报随办。
四、调配程序
1. 用人单位接到人事处下达的进人计划,按所需人员条件,实行公开选拔。凡商调、自荐、推荐到学院工作的人选需提供个人简历、学习证件、单位或院校证明等原始材料,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2. 拟进人员为教师的,必须经过试讲。试讲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并确定试讲内容,届时通知人事处、教务处派人参加。试讲结束后,用人单位党政领导提出意见报人事处。
3.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意见提出商调,考核调档意见,对拟进人选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征得用人单位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分管人事的院长签署意见交人事处按审批权限办理。
五、内部调整
为优化学院内部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有序合理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编教职工可以进行院内调整。
院内调整应根据各单位编制、岗位、工作需要和人才流向进行。其程序为:首先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其中教学人员调整或其他人员调整为教学人员的,要征求教务处的意见,然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在征得分管院长同意后通知各单位办理调整手续。
六、人员调出
1. 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要求调出,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在教学、科研岗位上的骨干教师和科研人员要求调出,要争取挽留。如本人执意调离,凡经学院出资培训的,应向学院赔偿培训费,学院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收取。
2. 上述教职工调配未形成决定时,一律不得自行停止工作,所在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拟调人员的工作,否则停发或按考勤办法计发当事人工资。
3. 经批准同意调出的人员,必须履行院内规定手续,偿还学院一切财物,时间为一周,凡调出手续末履行完毕离岗者,学院将停发工资。凡居住学院住房(宿舍)的须在调离前与房产科按现行住房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其他
1. 新进教职工在学院工作,须签订服务期五年的“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单位、人事处各执一份。协议书签订后办理有关手续,成为学院在编教职工,享受学院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2.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调整安置的人员,人事处可直接向各单位发出调令或派令各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调整安置。
3. 未聘人员、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的人员按内人发[2000]21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