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大党发﹝2016﹞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屡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五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开展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严格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切实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加强对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协助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对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三)抓好分管、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洁自律;对分管、联系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
(四)参加分管、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分管、联系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学校党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协助学校党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条 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增强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四)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决策议事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切实解决本单位(部门)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及时报告本单位(部门)的违纪违法问题和案件线索,积极配合学校纪委做好信访核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副职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主要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部门)人事、财务、物质设备采购等情况,接受监督。
(三)加强对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每年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
(四)对本单位(部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组织调查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程度以下主要领导责任: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及时向领导班子正职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学校科级干部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由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的精神具体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责任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情况开展的考核。定期考核结合学校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不定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特定时期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的考核。不定期考核根据上级机关和学校工作部署专门开展。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制度。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纪委和组织部、人事处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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