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365.com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0

(内财大党发﹝2016﹞66号)

 

为贯彻《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

二、适用情形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1)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领导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6)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员工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7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8)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9)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0)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1)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2)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13)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三、操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党委组织部、纪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其中,提醒、函询的工作方案由党委组织部、纪委主要负责人审定;诫勉的工作方案由党委组织部、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沟通联系。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如实施对象为处级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处级副职,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一般要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报告。

(三)具体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会同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诫勉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四)督促整改。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后,党委组织部、纪委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党委组织部、纪委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经了解,诫勉对象改正情况较好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下达《解除诫勉通知书》。

(五)备案存档。党委组织部、纪委要建立提醒、函询、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并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纪律要求

1.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2.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党委组织部、纪委既要做到坚持原则、严肃纪律、落实从严要求,又要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注重平时的教育管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五、其他

1.处级以下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由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实施。

2.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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