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大校发﹝2016﹞2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蒙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我校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审机构及成员
第三条 学校设监察审计处,负责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部门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配备财务、工程专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任务:
1.对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进行监督;
2.对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3.对所属部门的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各种收益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合法进行监督;
4.参与对学校及所属部门重大经济活动的过程控制和监督;
5.对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损失浪费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题审计;
6.对各项科研课题经费的支出合理性及审题结项进行监督;
7.办理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在上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时,予以配合。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员的职权
1.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的各种账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推诿、拒绝和隐匿;
2.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3.有权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者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支持和协助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7.有权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以了解学校财务收支及相关教学管理情况;
8.内审机构独立于其他部门,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或工程造价理论)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要求做到:
1.坚持执行国家法规,依法审计;
2.深入实际听取意见,处理问题实事求是;
3.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4.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勇于探索,钻研业务,扎实工作;
6.严守审计纪律,不泄露审计事项机密。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1.自审:由监察审计处自行进行审计。
2.协作审计:监察审计处在校长领导下,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协助审计。
3.委托审计:对于基建项目的跟踪和竣工决算审计,由监察审计处提出招标或委托有承担能力、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单位,进行有偿审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程序
1.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报审程序
(1)项目开工前,建设(维修)项目管理单位,向监察审计处提交《开工前审计申请书》和项目开工前审计有关资料(包括项目预算及学校会议或主管校领导的批示文件等),并作为到学校财务结算的依据之一。
(2)审计处依据项目情况决定审计方式、具体审计计划、协助配合审计工作等情况告知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其配合实施。
(3)基建、维修在3万元以上项目,在开工前将学院项目审批表报监察审计处。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审程序
(1)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完成竣工,并经工程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竣工决算书编制完毕,需向监察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并将工程决算及有关决算资料送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
(2)监察审计处接到审计申请后,需对相关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审核,通过后送交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的决算审计工作。
(3)基建部门在工程建设审计的各个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如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承包商招投标文件变更、追加预算申请及批复文件等资料,以便审计部门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根据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3.项目结算程序
(1)建设项目开工前和竣工结算报批前,有关职能部门需向审计部门送达建设项目开工前和竣工结算审计申请书,并由学校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2)所有符合审计条件的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方可到财务结算领款。
(3)监察审计处每年在第一季度通过到财务部门的基建和财务账目查阅审计,检查上年基建维修项目审计结算情况,对是否执行内部审计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资产审计程序
1.按照学校招标办法规定,监察审计处对财务处政府采购的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在招标前应将有关招标事宜通知监察审计处知晓。
2.招标申请、招标具体工作情况、工作程序审计部门知悉并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1.在下属部门主要责任人岗位变动时进行审计,在人事组织部门任命之后到新岗位上任前,由组织部下文确定被审计人员,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2.监察审计处按组织部下文的审计任务制定相应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小组人员名单,通知被审计人员和部门配合工作。
3.对其主管部门近三年财务收支合规性、遵守财经纪律和履约、廉洁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审计法规或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颁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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