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大党发﹝2016﹞68号)
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建设高水平财经大学保驾护航,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凡我校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调整、轮换、退休、辞职、解聘、辞退或机构裁减、撤销、合并等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所任职部门相关教学、经济等活动的管理职责;
2.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状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国有资产管理状况,是否齐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流失损失,使用效益和移交情况;
4.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管理岗位责任履行情况及廉洁自律情况。
8.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程序
1.由学校党委会决定,组织部提出名单下文通知监察审计处进行审计;
2.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审计组根据审计的对象和要求制定审计方案,提前三天向被审计人员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人员名单、审计的依据、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被审计人员个人与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4.审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离任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核实取证,同时也可在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召开各种座谈会征求和听取意见。
四、审计结论
审计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应写出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对被审计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出准确公正的评价并与本人见面。审计工作既向个人负责又向组织负责。
五、立卷归档
审计报告经学校党委认定并与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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