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与适用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和使用办法的规定。
本条相比1992年《工会法》所做的修改有二:一是将原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收入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改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二是将原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的规定删去,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一、本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五个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按月交纳会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会费的,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工会会员通过交纳会费,可以进一步密切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11月颁布的《关于收取工会会费的通知》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收入的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学徒工会员,每人每月交纳人民币0.05元的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交纳会费。工会会费收缴比例的确定,既充分考虑到我国职工目前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体现了工会组织的群众性特点,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全总的有关规定,所有基层工会组织收缴的会费,全部用于为本单位职工开展活动服务,一律不上缴。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些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月向本单位工会组织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维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基本经济保障。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工会组织与党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工会组织的宗旨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从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为建设高度民主和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而共同奋斗。因此,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依法按时足量拨付工会经费,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保障各级工会有效地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全总财务工作的的有关规定,行政拨缴工会经费部分在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为60%~80%,其余部分按比例逐级上缴,以支持和保障各地方、各产业和全国工会的正常开展。
关于本项的理解,有以下两个问题应予明确:
1. 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的范围
由于各单位对于《工会法》关于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规定中“全部职工”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往往出现计算上的不一致。正确认定“全部职工”的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所为的解释为准。按照这一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国有单位“全部职工”范围,包括在国有企业、事业以及机关、党派团体和它们的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其“全部职工”的范围。
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全总工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作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中所作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的范围,应当包括该企业的外籍职工在内。
2. 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组成”
按照国家统计局与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
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 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
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
酬包括:
(1)成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
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包括: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
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被物价上涨或变动
的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
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作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持;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实
偿费用;
8、实行租赁的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性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
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
或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
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实行职工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把工会经费包括在内,承包企业仍应该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向工会拨交经费。
应该注意的是,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另外,行政方面拔交工会经费,应于每月15日之前拨交工会,
一般可按上月工资总额计算拔交当月的工会经费。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理经费的,由基本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主要是指各级工会组织直属的或由工会举办的为职工群众和工会建设服务的企业,其正常经费和有偿服务的盈余用于上缴所属工会组织的部分。它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工会要全面履行自身的各项社会职能,就必须不断拓宽自己的活动领域,深化自己的活动内容,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要做到这一点,工会必须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基础。目前,工会组织的经济实力在总体上看依然薄弱,仅靠企事业单位和机关按职工工资总额2%拨付的工会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工会工作的需要。要根本改变工会经费与工会事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局面,各级工会就必须学会从经费的“收、管、用”的简单模式中走出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运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新的财源,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收、管、用、创”的工会经费筹管的新路子。
我国的工会组织长期以来兴办了许多文化、娱乐、体育、疗养事
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工会系统又兴办了一批直接服务于职工群众的各种服务设施和网点,还投资兴办了一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性经济实体。工会适用自有资金或利用一部分贷款兴办各种为职工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企业、事业,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缓解工会事业发展与经费不足的矛盾,为补充工会经费的不足开辟不竭的财源;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工会积极参与发展社会生产力与切实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结合起来,在增加社会财富,减轻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和就业负担的同时,壮大工会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人民政府补助工会收入,是指工会根据需要向中央与地方财政申请补助工会经费不足的收入。
我国的工会是人民政府重要的社会支柱。人民政府根据工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给予工会的必要的补充,体现了政府对工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将人民政府的补助列为工会经费法定的来源之一,有助于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帮助。应当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对工会的财政支援只是一种补助性质的帮助,即只是工会经费的一项补充来源,要防止动辄申请政府补助,事事依赖政府拨款的倾向。
(五)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是指国内外团体或个人对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的各种贷款、赞助或捐赠,以及工会会费存款的利息收入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工会与世界各国工会组织和工会国际组织的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不断增加。《工会法》明确各类贷款的捐赠属于工会经费的合法来源之一,对于促进我国工会同各国工会及国际工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工会的筹集渠道,扩大工会组织在国际国内的社会影响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类贷款、捐赠或赞助一般数额有限,且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只能作为工会经费的次要来源。工会会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及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等)自
由以上《工会法》对工会经费来源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工会立法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法律规定,与国外有关工会立法相比,主要有两个特点:
1、会员只缴会费而不缴入会费,且会费比例最低。
关于会员缴纳的会费,从1950年《工会法》颁布后知道1978年,会员的会费也同各国惯例一样,分为入会费和会费两部分。根据中国七大和八大章程的规定,会员的入会费为上月工资的1%,会费为每月工资的1%。但这一规定在中国工会九大上作了两点修改,一是取消了新会员入会的入会费,二是把会员的会费改为每月工资的0.5%。并且,中国工会会员的会费不能从工资中扣,一定要自愿缴纳。实行会员不缴纳入会费和只缴纳低会费在各国工会中是少见的。这种做法,可以减轻会员的经济负担,更广泛地吸引职工加入工会。1992年和2001年《工会法》沿袭了这一做法。
2、中国工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由行政拨交的。
我国工会经费来源之一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一由行政拨交的经费是我国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行政支拨工作总额的2%为工会经费,集中的体现了我国政府行政和工会之间相互支持和相互合作的社会主义的新型关系。这一收入作为工会经费最主要的来源,对于支持和保证工会运动的经济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的问题是,行政向工会拨交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属于何种性质?传统的解释为,这笔款项属于行政对于工会的资助,即所谓作为抵顶国家对工会的预算拨款。我们认为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从形式上看来,似乎是行政的钱拨给了工会,但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质上,这笔钱属于职工再生产费用中的社会组织费。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笔费用是以工资的形式发到职工手中,再由职工以会费的形式缴纳给工会,或者由雇主直接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代缴给工会。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低薪制,工人的工资数额一般只能维持简单的生活,在工资中,是不包括职工的社会组织费的。但这笔费用是包含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总额中的,只是没有发放到职工手中,而是直接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行政拨交给工会。由于中国的分配制度数十年来一直是坚持低工资的原则,所以工会经费由行政直接拨交工会的制度也就一直延续下来。但这笔款项从其实质来看,应是属于总体工人的工资份额之内的,而不属于利润份额之内。因为从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来看,这2%在社会总产品价值C(原材料)+V(工资)+M(利润)中,只能是属于产品成本C+V的V即工资中,而绝不会属于M即利润中。在实际中,企业也是将这2%打入成本的。从财政资金上来看,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都是在M(利润)中进行的,行政拨交工会的工资总额2%不属于M,所以,也不能成为抵顶国家对工会的预算拨款。
这一点说明,虽然我国工会直接由行政拨交经费,但不能认为是由政府和行政养活工会,实际上仍然是由职工自己养活工会。
二、本条还规定了工会经费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各项活动、履行自身职能的物质保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的经费,关系到工运事业的兴衰和工会活动的成败。本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主要使用方向,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涉及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有责任制定和颁布同一的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以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正确、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经费,使工会的经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为保障各级工会从事活动所需经费的供给,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构的行政方面拔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工会经费的分成,即在各级工会组织中的合理分配,做出了规定。按照该规定,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两级工会的留成比例,应当不超过35%,两级工会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决定;其余5%上缴全国总工会掌握使用。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中对于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与使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按照该《通知》规定,各级工会对于公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并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还要求各级财政、银行和工会对工会经费的提取、拨给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中指出,工会经费的使用方针是为工会建设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要把提高职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竞赛放在首位;同时组织好职工业余文艺、体育活动,活跃群众生活。要量入为出,筹措安排。
《联合通知》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1、宣传活动支出;
2、职工业余教育支出;
3、文艺活动支出;
4、干部培训支出;
5、工会行政费支出;
按照近些年来的实践,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职工教育费。按照全国总工会与财政部等部门商定,基层工会按行政拨交经费留存部分的25%掌握使用;
2、宣传、文化、体育费。包括举办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广播台,为工会图书馆购置图书,为职工订阅报刊,举办业务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置宣传工具等费用;
3、建设修缮费。即文化、体育、教育、科技等房屋或设施的小型建设与维修费用;
4、工会办公费。包括工会专职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工会文件及会员证等印刷费;
5、其他费用。如添置集体福利用品、慰问退休职工、外事活动经费等。
【适用】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拨交时限、开户与上解。
1、账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在《关于企业、事业、机关拨交工会经费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行政方面拔交工会经费,应当分别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经费支出”等科目的有关细目中列支,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并应在税前列支。
2、拨交当月工会经费的时限和逾期的处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各单位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应当于每月15日前拨交工会,一般可按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拨交当月的工资经费。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中规定,对逾期不交公费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缴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或基层工会向上一级工会以文件的形式,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额每月扣收5%的滞纳金。国家正式决定关闭并已停止生产的企业,除负担企业工会必要的开支外,可免拨工会经费;国家确定停产的企业,确有实际困难,暂时拨不出经费的,应向上一级工会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停交工会经费,停交期间,基层工会必要的开支由企业行政解决。
3、银行开户、上解、结算与计息: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中指出,经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各级工会(从基层工会到全国总工会)均需在银行开立“工会工作费”专户,办理工会经费的收支于上解工作(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也存入此户)。
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工会经费应上解部分,要通过银行逐级上解;基层工会按月上解市、县总工会,市、县总工会、按月上解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季上解全国总工会。
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事业、机关拔交工会经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个,企业、事业、机关拨交的工会经费的结算,从1989年8月起,用转账支票结算,其结算金额可以不受100元起点的限制。企业、事业、机关按月拨交工会经费时,应当签发转账支票,并填制进账单,然后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由该开户银行将所拨经费分别支付给基层工会及上级工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恢复对各级工会会费活期存款计息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规定,银行从
二、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注意事项
要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要严格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这是工会组织和工会财务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要严格遵循经费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性,建立和健全工会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明确划分各级经费管理单位的经费分成和职责权限,通过计划、组织、核算、监督、分析等手段,为各级工会领导提供有关反映工会工作开展情况的财务工作信息。
3.要坚持量入为处,统筹兼顾,留有余地,合理安排的原则,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通过对各级工会财务预、决算的管理,强化对工会资金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工会事业活动的经济效果,对不合理的和违反政策、纪律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需要进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堵塞漏洞,使工会经费发挥最好的经济效用。
4.要不断开辟新的财源,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发挥工会组织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优势,广开渠道,搞活工会经费,壮大工会的经济实力。
除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工会经费专门审查机构是十分必要的。要善于把专职经费审查机构的审查监督同广大会员的群众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保证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时,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来源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拨缴经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会活动的支持,是它们的义务。但是,也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因为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对他们的一些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对工会产生敌视对立情绪,因此往往采取一些手段打击工会领导和工会活动,手段之一就是无正当理由拖延或干脆拒不拨缴工会经费,致使工会的活动受到限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有基于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此次修改法律增加本条,赋予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并规定在其拒不执行支付令时,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
一、根据
二、根据
2.各级人民法院今后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联合签发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
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
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
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经费独立原则以及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规定。本条与1992年《工会法》相比较,修改之处在于增加了第四款关于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会经费的独立原则。所谓工会经费独立原则,是指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各项经费收入,由工会组织独立自主地按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安排经费的使用,不受任何组织的非法干涉。对于如何规定工会经费地独立原则,本章概述中已做了详细论述,再次不赘述。
本条第二、三款分别对审查监督组织和审查监督的主要方式做出了规定。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目的在于保证工会经费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使用,其主要任务是要审查预算、决算的编制是否正确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等。
《工会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工会过去数十年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的总结和发扬。从1953年中国工会第七次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开始,历次工会章程都在“经费”一章中对工会财务预、决算制度,以及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查监督制度做出规定,1983年全国工会“十大”通过的工会章程,更加明确的规定,工会主管经费的各级委员会都要编制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预算、决算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应当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1998年通过的工会章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1950年《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1980年1月,全国总工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关于工会财务纪律的规定》,1981年12月,又发布了《关于工会财务民主的规定》,1985年11月,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主席第八次会议又通过和发布了《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工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与实施,对于保证《工会法》和历次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经费预、决算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工会法》发布施行后,工会经费预决算及审查监督制度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此次修改《工会法》更进一步增加国家从外部对工会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对于工会经费使用的法律规定。这必将保证工会有较充分的物质基础从事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更好地为职工服务和保证工会各级组织在财务方面遵纪守法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作风。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是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制度的主要实施者。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的审查,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二种方式进行。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的监督,也是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是对同级工会委员会编制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及对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的经费收支情况和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审查。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对于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大会有关经费使用问题的决定或者决议,同级工会委员会必须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会员不足二百人的基层工会,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但应选出经费审查委员一人,并可聘请若干经费审查干事协助工作。省属市以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建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各级工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监督同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法律、纪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查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决算的制定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及其工作开展程度。
3.督促同级工会定期公布账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行财务公开;检查工会对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建议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5.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协助和督促同级工会在经费开支和财产管理上,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侵占公共财产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不良倾向和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建议同级工会适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另外,依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审查监督,除执行工会系统内部的审查监督制度外,还应当包括依法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接受国家财政机关的会计工作管理和监督。
【适用】
当前,各级工会经审会要充分认识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和加大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力度。要达到这一目标,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经审组织建设,确保经审工作的落实。
各级工会要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在工会机构改革中,经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经审工作识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要懂财务,又要会审计。目前,我们的经审工作跟不上工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各级工会经审会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偏少,业务偏少,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保证经审工作的落实,各级工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从依法治会的战略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关心支持经审工作。在市级工会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经审组织建设,切实解决好经审办公室和经审处的设立问题,选配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强的经审干部。
(二)坚持依法审计和规范审计,加大以审计为基础的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力度。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各级工会经审会都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严格执行《工会法》,依法开展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在经审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同时要讲究工作方法,发挥好“审、帮、促”的作用。二是规范审计工作。做好审前准备,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建立并实行主审或审计组长负责制度;规范审计工作底稿,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证据充分、评价客观;实事求是地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整改情况要督促检查落实。三是审计工作要务实。审查本级工会年度预决算不要只停留在会议审查上,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预审制度,实行会议审查和实务审计相结合的办法,提高审计质量。在当前,要进一步做好对本级工会经费、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查监督,同时加强对下级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包括对工会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通过审计,摸清家底,堵塞漏洞,健全制度,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三)进一步做好经审工作,为工会工作全局服务。
各级工会经审要着眼于经审制度建设,对已有的各项经审制度,要抓好贯彻执行,并认真研究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加以完善。随着工会改革发展,要建立一些可行的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经审制度。
当前,工会经审制度要更好地位工会工作的全局服务,必须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促进工会经费收缴,把工会经费计拨上解审计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工会经费收缴难是个突出矛盾,经审工作在解决这个如初矛盾中有所作为,是全局意识的具体体现。二是监督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保证工会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财会制度,保证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合理,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三是监督工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以保证工会资产运作合法合规,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促进工会财产保值增值。四是促进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务全书》第二部分第五章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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