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1、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中的固定部分(税后)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⑴交纳党费的基数:
①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收入之和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
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工资部分作为基数;
③领取养老金的党员:以养老金作为基数。
⑵在职教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
基数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及领取养老金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
基数在5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1%。
(4)针对学校的寒暑假特点,按季度收缴党费,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分别收取。
2、学生党员(不包括在职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总支(或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党总支(或分党委、直属党支部)代收,然后报学校组织部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学校再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1、分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按季度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学校党委组织部(附交费明细),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将党费的50%上缴自治区高校工委。
二、党费的使用
12、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的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⑴培训党员;
⑵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⑶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⑷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15、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的管理
16、党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学校会计专帐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7、根据有关规定,我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账簿,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账目。
18、收缴党费必须坚持签名登记。从党员个人到各级党组织,交纳党费时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以示负责。
19、校党委组织部在校财务处设党费专用帐账户,专款专用,各级党组织和任何人不得侵占党费、滥用党费。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20、党费利息必须计入党费收入,不得挪作他用。
21、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工作。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各方面工作,并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记录。妥善管理好与党费有关的资料,防止出现差错和资料的遗失等问题。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代会期间,校党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代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23、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4、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25、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负责解释。
bt365.com党委组织部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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